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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满区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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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维护聘用单位和被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 第三条 :聘用制干部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立场坚定。 2、思想品质端正、廉洁奉公、事业心强、胜任本职工作。 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干部,其聘前应是本系统在编的以工代干人员。 4、聘用非在职人员应是吉林市城镇户口。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必须在编制定员内。 5、身体健康,首聘时在职人员的年龄不能超过35周岁,非在职人员的年龄不超30周岁。 6、凡聘用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第四条: 聘用制干部的审批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及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领取并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备案)表及《聘用制干部合同书》,聘用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签字盖章后,报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批,同时办理《聘用证书》。 第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实行定期培训制度,三年一次,考试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聘用的依据。 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继续聘用申请,经考核后办理继续聘用手续。 第七条: 聘用制干部有工作变动的,应持原有单位和现在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及填写《聘用制干部变更工作单位审批表》一式三份,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制干部予以解聘: 1、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人员; 2、有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劳动教养、判处拘役、缓刑以上处分的; 3、脱离聘用单位半年以上的; 4、不按时办理续聘手续,时间超过半年的; 5、聘期内没有参加培训的; 6、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本人要求解聘的。 第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如有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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