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丰满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
|
|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逐步建立起与现代企业管理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等有关的人事业务。 第三条: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人事代理业务,并依据其职能及权限,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中组部、人事部(1996)118号文件规定:凡辞职、辞退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含“五大”)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须实行人事档案和相关人事业务的代理。 (二)凡在我辖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也可集体办理委托人事代理业务。 (三)对“人才派遣”人员进行代理。 第五条:人事代理内容: (一)管理委托单位(个人)人事档案,保留人事关系。代办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及调整档案工资;依据档案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境)、自费留学出国(境)、报考研究生等各种政审或证明材料。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招聘业务;代理人员的考核、培训及人事仲裁等相关业务;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职称评定、资格考试、外语考试的归口申报和证书发放等相关人事业务; (三)为辞职、辞退委托管理的人员办理原工作身份认定手续及重新工作的工龄认定; (四)为委托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聘用合同的鉴证; (五)为委托代理的待业人员重新就业时按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转递人事档案; (六)根据委托单位(个人)要求代理其他人事业务和人事管理工作; (七)管理“人才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职称评聘、社会养老保险。 第六条:人事代理形式: (一)全员代理,即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业务全部由代理机构实行代理; (二)部分代理,即根据情况,对新招(聘)用的人员进行代理,原有人员不实行代理; (三)单项代理,即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对人事管理的某一项业务实行代理; 第七条:人事代理程序: (一)委托单位或个人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代理内容,提供相应材料; (二)委托单位或个人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三)委托单位或个人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契约管理,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双方发生争议时,根据人事代理协议书的内容,按国家现行人事法规和规定解决; 第九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丰满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
|